3.0.1 冷库的设计规模以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为计算标准。公称容积大于20000m³为大型冷库;20000m³~5000m³为中型冷库;小于5000m³为小型冷库。
公称容积应按冷藏间或冰库的室内净面积(不扣除柱、门斗和制冷设备所占的面积)乘以房间净高确定。
3.0.2 对于按直接堆码冷藏物冷库的计算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3.0.2)
式中 ——冷库的计算容量(t);
1、2……n——各个冷藏间的公称容积(m³);
1、2……n——各个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
ρ1、ρ2……ρn——各个冷藏间食品的计算密度(kg/m³)。
n ——冷藏间的数量;
3.0.3 冷藏间容积利用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扣除冷藏间内货物与设备、构筑物间隔所占空间,间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管理规范》GB/T30134的有关规定。
3 应扣除货物托盘所占空间。
3.0.4 对于采用货架储存冷藏物的冷库计算吨位可按每个货位(托盘)***大允许存放量的总和计算。货位(托盘)数量应按实际布置确定。
3.0.5 食品计算密度按实际密度采用,并且不应小于表3.0.5的规定。
表3.0.5 食品计算密度
序号 | 食品类别 | 计算密度(kg/m³) |
1 | 冻肉 | 400 |
2 | 冻分割肉 | 650 |
3 | 冻鱼 | 470 |
4 | 篓装、箱装鲜蛋 | 260 |
5 | 鲜蔬菜 | 230 |
6 | 篓装、箱装鲜水果 | 350 |
7 | 冰蛋 | 700 |
8 | 机制冰 | 750 |
3.0.6 冷库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3.0.7 冷间的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根据各类食品的冷藏工艺要求确定,也可按表3.0.7的规定选用;温度波动范围应根据各类食品的冷藏工艺要求确定,当冷藏工艺没有明确要求时,冷却物冷藏间不宜超过±1℃、冻结物冷藏间不宜超过±1.5℃。
表3.0.7 冷间的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
序号 | 冷间名称 | 室温(℃) | 相对湿度(%) | 适用食品范围 |
1 | 冷却间 | 0~4 | — | 肉、蛋等 |
2 | 冻结间 | -18~-23 | — | 肉、禽、兔、冰蛋、蔬菜等 |
-23~-30 | — | 鱼、虾等 | ||
3 | 冷却物 冷藏间 | 0 | 85~90 | 冷却后的肉、禽 |
-2~0 | 80~85 | 鲜蛋 | ||
-1~+1 | 90~95 | 冰鲜鱼 | ||
0~+2 | 85~90 | 苹果、鸭梨等 | ||
-1~+1 | 90~95 | 大白菜、蒜薹、葱头、菠菜、香菜、胡萝卜、甘蓝、芹菜、莴苣等 | ||
+2~+4 | 85~90 | 土豆、橘子、荔枝等 | ||
+7~+13 | 85~95 | 柿子椒、菜豆、黄瓜、番茄、菠萝、柑桔等 | ||
+11~+16 | 85~90 | 香蕉等 | ||
4 | 冻结物 冷藏间 | -15~-20 | 85~90 | 冻肉、禽、副产品、冰蛋、冻蔬菜、冰棒等 |
-18~-25 | 90~95 | 冻鱼、虾、冷冻饮品等 | ||
5 | 冰库 | -4~-6 | — | 盐水制冰的冰块 |
注:冷却物冷藏间设计温度宜取0℃,储藏过程中应按照食品的产地、品种成熟度和降温时间等调节其温度与相对湿度。
3.0.8 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应根据经济性原则确定,并且不应小于***小总热阻。
【条文说明】 经济性原则指围护结构和制冷系统的初投资与其全寿命的运行费用的总和***经济。
3.0.9 使用氨制冷系统的建筑、安装在室外的氨制冷设备和管道与其它建筑的***小间距不应小于150m;当氨制冷系统符合本规范第6.7.17条的规定时,则与其它建筑的***小间距不应小于30m。
【条文说明】“使用氨制冷系统的建筑”指建筑内部安装了氨制冷设备和管道,例如氨制冷机房、冷库;“其它建筑”指与冷库生产没有直接和辅助关系的建筑,例如厂区内的宿舍等生活性建筑和厂区外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厂区外生产性建筑应以具体建筑类别确定;“与其它建筑的***小间距”指内部安装了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建筑的外门、外窗、风口、孔洞与“其它建筑”的外门、外窗、风口、孔洞的***近水平距离,或室外安装的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外边沿与“其它建筑”的外门、外窗、风口、孔洞的***近水平距离;本条规定了***小隔离间距,对于实际工程进行安全评估时如果发现还存在风险,可通过加大间距、设置挡墙等措施消除风险。
3.0.10 选用产品、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